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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8 14:44:54

    云岸研究 |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中“单方解约权”的行使期限的思考

    200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防止被特许人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因一时投资冲动而陷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的境地。由于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单方解约权”的期限或者衡量方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单方解约权的期限,往往会成为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单方解约权的期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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