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竞业限制适用于所有岗位的劳动者吗?
答:不是,竞业限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深圳中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公司主张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在网络上可以公开的房源信息,卖房购房者的信息亦属多人多家地产经纪企业知晓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故陈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地产经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地产经纪企业若对普通的地产经纪人滥用竞业限制其生存构成妨碍,且不利于信息共享和市场的公开透明,易造成恶性竞争等不公平现象,最终损害卖房购房者的权益,不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其次,直至陈某工作交接完成时,公司尚未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向陈某确认,在实践中亦未向陈某支付过任何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
综上,公司与陈某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对陈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无需承担竞业限制责任。[参考案例:(2020)粤0307民初28963号、(2020)粤03民终29052号案件]
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答:劳动者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可以在履行竞业限制后,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法院认为,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约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这表明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也不会影响或排除遵守竞业限制方的权益,故张某与好的很公司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承诺书”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参考案例:(2020)粤0303民初9577号、(2020)粤03民终21623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