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较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作出了许多修改之处,也吸收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笔者针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正式稿、结合实践经验,作出简要解读,以供各位读者评议。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旨在说明立法依据,将《行政处罚法》置于立法依据的首位。本办法吸收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延续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对程序、证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正式稿:第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明确执法机关是中国证监会以及被授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实施。
|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云岸律师解读: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正式稿中将“公民”改为“自然人”系因为违法主体可能包括不具有我国公民资格的其他自然人,扩大了对违法主体的规制。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
云岸律师解读: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正式稿增加了“审慎监管原则”。正如立法说明所述,本办法坚持的是“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方针。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旨在规定行政处罚合法的构成要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不同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亦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也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也即,在证券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在部分举证、且被调查人无法举出反证的情况下采取推定的方式完成举证,进而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规定对调查终结并向其移交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在正式稿中已经被调整至第二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后应当立案调查: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后应当立案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调查: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立案标准,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正式稿删除“经批准应当立案”的表述,是因为立案标准是一个实体判断,只要符合立案标准即应当立案,不宜给予审批人过大的裁量权。行政处罚设定渊源包括法律、法规及规章,故将征求意见稿中的范围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处罚时效问题亦吸收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内容,不仅包括两年的一般时效,也包括特殊情况的五年时效,尤其是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往往会涉及金融安全,故适用五年时效的可能性相较于其他行政处罚更大。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按照规定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可以中止记录,并进行文字说明。
|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根据需要,可以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行政处罚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可以中止记录,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要求行政处罚的全过程通过文字记录等方式进行记录,将“执法”改为“行政处罚”是为了涵盖立案、调查、审查等全过程。目前的实践中,调查机构对于取证环节一般缺乏记录,本办法的出台对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
|
云岸律师解读: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不但要求不得主动泄露个人隐私,也应当保证个人信息不会因过失而被动泄露或由他人盗取。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当当面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可将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当面出示或直接送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据实填写日期,并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或送达过程进行记录。
因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不见面、下落不明或有其他原因导致当面出示或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
|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当当面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可将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当面出示或直接送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据实填写日期,并应当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或送达过程情况进行记录。
因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不见面、下落不明或有其他原因导致当面出示或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对执法人员调查程序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致,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二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部分主要将关于执法文书的送达问题调整至第三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条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第十条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对被调查人配合义务的规定,依法保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案件全面、客观的调查。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内容一致。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二条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或抄录件。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证据出处、提供日期,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复印内容较多且连续编码的,可以在首尾页及骑缝处签名、盖章。
|
第十二条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照片、节录本。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照片、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证据出处、提供日期,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复印内容较多且连续编码的,可以在首尾页及骑缝处签名、盖章。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三条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第十三条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四条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第十四条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在以现场笔录中或其他方式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云岸律师解读:第十二至十四条是对传统证据收集方式的规定,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除细微调整之外,并无实质性变动,均坚持全过程记录、留痕的要求,以收集原件、原始载体为原则,并对复制件的收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制件,并保证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与完整性。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现场笔录,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
(二)对网页、博客、微博、论坛帖子等进行网页保存、截屏的,应当附有原始电子数据的网页地址等说明。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公证等方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保存,且至少有一份封存状态的备份件,并保证封存状态下的备份件无法增加、删除、修改;
(四)调取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电子数据的,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对于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如有必要,可以直接打印或者截屏打印,由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字确认。
|
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制件,并保证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与完整性。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现场笔录,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
(二)对网页、博客、微博、论坛帖子等进行网页保存、截屏的,应当附有原始电子数据的网页地址等说明。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公证等方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保存,且至少有一份封存状态的备份件,并保证封存状态下的备份件无法增加、删除、修改;
(四)调取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电子数据的,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记录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收集对象、步骤和过程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
对于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如有必要,可以直接打印或者截屏打印,并由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不同于征求意见稿对具体取证方式的罗列,正式稿仅是强调全过程记录,应是基于电子数据种类不同、取证方式不同,难以穷尽、细化,也便于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调取证据。实践中,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常会涉及到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的取证,但往往缺少取证过程的记录,代理人仅能靠当事人的回忆对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本次办法对于此类证据的搜集提出来更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六条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说明等方式调取,并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询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
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两名调查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
第十六条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说明等方式调取。并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询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二名调查人员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通过书面说明方式调取的,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两名调查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针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取证过程的规定,其中询问笔录至少要求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参与询问。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调查人员通过电话沟通并录音的方式询问当事人,该录音不属于案件过程中的视听证据,且未经当事人确认,故其也不属于合法获取的当事人陈述。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七条对于涉众型违法行为,在已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前提下,调查人员可以在被调查对象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
第十七条对于涉众型违法行为,在已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前提下,调查执法人员可以在被调查对象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是对涉众型违法行为取证的变通,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正式稿不再要求在“已收集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前提,意味着调查人员可在一开始即采取抽样调取证据的方式,只要最终的结论是能够证明基本违法事实即可。同时,正式稿对于抽样调查的范围也不限于被调查人员,更加突出对涉众型违法行为调查的灵活性。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获取的证据材料。
|
第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核调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对立案调查取得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转化及采纳的规定,既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其他阶段获取的证据,也包括其他机关取得的证据,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扩充了可能转化及采纳的证据范围。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或聘请下列单位和人员提供协助:
(一)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对涉案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专家顾问参与办案;
(三)委托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检验、测算相关数据或提供与其职能有关的其他协助并出具报告。
|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或聘请下列单位和人员提供协助:
(一)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机构对涉案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
(二)聘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专家顾问参与办案提供专业支持;
(三)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检验、测算相关数据或提供与其职能有关的其他协助并出具报告。
|
云岸律师解读:基于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涉及专业性较高、手段较为先进、犯罪所得计算较为复杂等因素,在调查过程中有必要委托相应专业人士提供协助。不同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参与办案”改为“提供专业支持”,是明确专业人士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的辅助地位,其仅就某一问题予以协助,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仍应负责案件的全面调查和审理,以避免出现以鉴代查、以鉴代审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通过纸质、电邮、光盘等指定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要求有关主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并附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清单。
|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和或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通过纸质、电邮电子邮件、光盘等指定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要求有关主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并附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清单。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对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义务的细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材料属于“拒绝、阻碍执法”的情形。
不同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删除第二款是因为关于送达的问题统一规定于第三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扣押、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扣押、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针对行政处罚过程中可能采取强制措施的统一规定,明确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上述措施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上述措施的,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
|
云岸律师解读: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性质上与强制措施类似,但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故本办法参照《行政强制法》关于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明确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程序。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三条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当场清点,出具决定书或通知书,开列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于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自行或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其他适当方式保管,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
|
第二十三条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当场清点,出具决定书或通知书,开列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于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自行或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其他适当方式保管,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
|
云岸律师解读: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性质上与强制措施类似,但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故本办法参照《行政强制法》关于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明确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程序。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查、检验、鉴定、评估的,送交检查、检验、鉴定、评估;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封存等决定;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第二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查、检验、鉴定、评估的,送交检查、检验、鉴定、评估;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封存等决定;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适用的情形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此其属于临时性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转化为其他的保全措施或依法解除。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员按照《行政强制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等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不能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说明或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签名。
|
第二十五条调查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强制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调查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不能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说明或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执法人员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签名。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现场笔录的规定,与其他笔录一样,现场笔录以当事人确认为原则,在当事人拒绝或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说明或证明。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相关人员出境:
(一)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等,出境后可能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
(二)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需要阻止出境的其他必要情况。
经调查、审理,被限制出境人员不属于违法人员或违法单位责任人员,或有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应当按规定解除限制。
|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相关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一)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等,出境后可能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
(二)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需要阻止出境的其他必要情况。存在有必要阻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的。
阻止出境的期限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到期不通知的,由出境入境管理机关按规定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经调查、审理,被限制阻止出境人员不属于涉嫌违法人员或违法单位责任人员,或有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应当按规定解除限制。者中国证监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阻止出境的,应当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解除对相关人员的阻止出境措施。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是对阻止相关人员出境的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于该措施的使用作出了更为审慎的规定:为避免该措施被滥用,正式稿对于可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对象予以明确列举,包括涉嫌违法人员以及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限制中国证监会的裁量权,将兜底条款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需要阻止出境的其他必要情况”的主观标准更改为“存在有必要阻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的相对客观标准;为保障被限制人员的权利,明确规定到期未延长的应自动解除限制措施。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启动审理程序;
(二)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三)存在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无法证明,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不足,涉嫌违法主体灭失,违法行为超出处罚时效等情形的,按规定予以结案。
需要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可以在根据前款规定处理的同时,一并或单独启动相关程序。
|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启动审理程序;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存在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无法证明,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不足,涉嫌违法主体灭失,违法行为超出处罚时效等情形的,按规定予以结案。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可以在根据前款规定处理的同时,一并或单独启动相关程序。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云岸律师解读:本条系对调查终结后处理的规定,正式稿明确要求所有的决定均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正式稿区分了四种不同情况:一是应作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针对第二、三种情形,实践中一般作结案处理,而第一种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第四种应中止行政处罚的审理(见正式稿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