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一切措施后,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那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行路径是什么,股权转让场景下能否追加原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主体?
01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0年4月4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自2012年起,该公司经过多轮增资及股东变更,截至2015年止,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A、B、C。该三人按持股比例分别认缴出资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三人对于各自认缴出资款均为部分实缴、部分未缴,未缴部分的出资时间为2040年4月4日。2023年,C将其持有的400万元股权,其中实缴200万元,未缴20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D
2020年,该公司因结欠某厂货款被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某厂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某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该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2年7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某厂负责人咨询刘荣宗律师如何破解该困境,刘律师受托调取该公司工商内档,在对执行情况、案涉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股权转让情况等进行分析后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建议,某厂采纳该建议并委托刘律师团队负责追加被执行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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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尽快查询被执行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缴纳出资及原转让股东在转让股权前是否足额缴纳出资;
2. 若上述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 申请结果如下:
1)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如果没有异议则顺利执行,股东有异议则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就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进行实体审查。
2)法院驳回申请,后续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进行实体审查。
3)法院不予受理,认为涉及实体审查的内容不能当然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判断,应当另行发起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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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