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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岸研究 | 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胜诉案例

    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刘荣宗律师团队作为原告方代理人,代理的深圳市派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公司)诉安徽某妈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妈妈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审胜诉,某妈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我们不仅帮助客户赢得胜诉并获得赔偿,还是对企业权益和知名品牌保护的一次显著胜利。本文以案释法,探讨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办案思路、案件焦点及案件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严迪 (YANDY) 品牌成立于2000年,派诺公司作为严迪品牌国内总经销商,全权处理严迪 (YANDY) 品牌全渠道管理、授权、销售、生产、宣传严迪品牌。派诺公司为旗下正畸牙刷等相关产品精心设计产品宣传图、文案及包装,涉案相关产品在天猫等各大平台销量均超过100万笔。

    某日,派诺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某妈妈公司的网店也开始售卖正畸相关产品,产品介绍内容与派诺产品的宣传内容相比,部分完全相同,部分近似,产品包装装潢近乎相同,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此外,某妈妈公司的相关产品的详情页含有“清华大学实验室”、“清华大学空气实验室是某妈妈指定合作实验室”、“纳斯达克·品牌的力量”、“某妈妈登陆纳斯达克大屏向世界展示中国品牌形象”等文字及图片宣传,误导消费者相信其产品获得了清华大学及纳斯达克的背书和认证。

    刘荣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细致分析案情,与派诺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案件材料梳理和沟通,精心准备大量有力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了有力的诉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诉讼焦点为某妈妈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 某妈妈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商业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首先,严迪 (YANDY) 品牌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本案中,严迪 (YANDY) 品牌于2008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派诺公司通过参加展览会暨学术交流会等方式对涉案被侵权商品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在线上线下多个平台大量销售。并且,该涉案被侵权商品曾位列天猫618正畸牙刷热卖榜、热销榜、好评榜、回购榜、加购榜第一名,足以证明该商品在相关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其次,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商品的包装由外形、图案、色彩、文字等要素组合而成,起到表现商品特色、传递商品信息、宣传商品、促进消费者区分和识别来源等作用。本案就包装比对而言,被诉侵权商品从整体轮廓、颜色、文字布图等与涉案被侵权商品并未有显著区别,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的后果,二者构成实质相似。

    综上分析,某妈妈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应当通过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止。

    2. 某妈妈公司是否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某妈妈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的内容含有“清华大学实验室”、“清华大学空气实验室是某妈妈指定合作实验室”、“清华大学校园门”、“纳斯达克·品牌的力量”、“具有‘世界十字路口’美誉的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坐落着全球知名的股票交易市场——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某妈妈登陆纳斯达克大屏向世界展示中国品牌形象”等宣传表述。

    上述宣传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某妈妈公司的产品经过清华大学的权威质量检测和保证,以及某妈妈公司已经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存在某种关联,因而不正当地提升某妈妈公司的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派诺公司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这种宣传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竞争规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也应当通过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止。

    3. 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除了证明对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还有一个难点在于举证证明损失赔偿的金额。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可量化性等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对损失金额的认定。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派诺公司涉案被侵权商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等因素以及派诺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等情节,酌情判定某妈妈公司赔偿派诺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共计数十万元。

    三、成就与影响

    本案的胜诉不仅确认了“严迪(YANDY)”品牌在口腔正畸市场的显著地位,也为行业内的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重要标杆。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再次证明了其专业的实力和对客户权益的坚定保护。本所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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