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结果为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法院的管辖问题,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下面以我们团队在2022年办理的一则跨省管辖权移送案件为例,浅析上述法律规定在实务运用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基本案情:
宁波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位于宁波市A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宁波市B区。王某于2014年入职公司。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安排王某在深圳市的门店工作;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地点由深圳市调动至广州市;2021年开始,公司又将王某的工作地点由广州市调动回深圳市,并将王某升任为深圳区域经理,负责深圳全部门店的管理工作,深圳市的龙华区、福田区、南山区等各区均有公司门店。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自营市场”。2021年4月前,王某在深圳市的办公室位于福田区;2021年4月开始,王某在深圳市的办公室搬迁至龙华区。2021年12月,王某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其于当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王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公司委托我们团队提起诉讼。
实务问题1:提起诉讼的受理法院是否是唯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不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则起诉方可以自行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我们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宁波市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问题2: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如何确定?
如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应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而非注册地的基层法院(参考案例:(2020)粤0391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书、(2022)浙02民终252号民事裁定书)。当然,这一点在实务中有争议。
在实务中,起诉方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可能更加方便,但对方也可以以“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注册地法院并非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注册地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本案中,公司注册地位于宁波市A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宁波市B区,于是我们向宁波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B区法院亦予以受理。
实务问题3:抢管辖。
既然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那么对裁决结果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各地裁判观点不一或者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等等原因,经常会选择对本方有利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为避免管辖法院对对方有利,也会就仲裁裁决向本方希望管辖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应由先受理的基层法院处理。双方当事人为了案件在本方希望管辖的法院处理,均要争取本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先受理,这就是抢管辖的问题。
在本案中,收到仲裁裁决结果之后,经过综合考量,我们选择第一时间向宁波市B区法院起诉。王某也在拿到裁决结果之后,立即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由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受理时间比宁波市B区法院的受理时间早两天,故宁波市B区法院通知我们,本案将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
实务问题4:如何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否明确?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①并非“沾边就管”。不是说劳动者曾在哪个地方工作,当地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明确的、劳动者主要的工作地;②看工作性质。如果工作性质不是在一个固定的行政区域,则可以判断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之一。例如,工作地点是华南地区销售经理等。③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如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某个行政区域,则可以判断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之一。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华南片区等。④看主要办公地点。如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则可以判断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之一[参考案例:(2020)粤03民辖终2936号民事裁定书、(2022)豫06民辖终161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我们认为福田区法院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并向该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B区法院。我们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如下:①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自营市场”,即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②王某曾在广州市及深圳多个区为公司提供劳动,无法确定哪个区是主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③王某自2021年开始任职深圳区域经理,负责深圳地区全部门店的管理工作,福田区并非其主要工作地点;④王某自2021年4月起,办公室由福田区搬迁至龙华区,如果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的话,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应该是龙华区而非福田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大部分观点,裁定福田区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并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B区法院管辖。
结语 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针对一些工作地点灵活的岗位,为了便于获得劳动案件在集团总部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尽量模糊劳动合同履行地。
律师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提起诉讼时,充分考虑有管辖权法院的裁判观点,并综合考量案件情况,选择对本方有利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