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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岸研究 | 仲裁系列文章 —— 仲裁保密性原则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信息披露之争

    在商事仲裁的发展进程中,第三方资助仲裁逐渐出现在了大众视野之中,然而在内地能看到有关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法律文件算是屈指可数,反观我国香港地区已经是走在前列,对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则。新加坡同中国香港是在亚洲国际仲裁中争当开创者的角色,为了与其他仲裁机构竞争,其二者均修改了相应的法规,允许第三方为国际仲裁提供相应资助,希望在维护客户和资助者相应利益的同时,保持在争端解决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领先地位。同时,当第三方资助者与一方当事人签订资助合同时,就意味着第三方资助者间接地加入了仲裁,与当事人成为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在商事仲裁中,保密原则一直作为其基本原则沿用至今;另一方面,当第三方资助参与到仲裁之中,一方当事人亦会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仲裁案件细节,此时,如何减少仲裁中保密性原则与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第三方资助者是否也需要受到仲裁保密性原则的约束亦成为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商事仲裁的保密原则是属于仲裁中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仲裁法》中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对于商事仲裁而言,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这样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即使不涉及商业秘密也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声誉,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纠纷而给当事人招致的其他利益损害。在商事仲裁中,公开进行为例外,所以仲裁案件的各方参与人未经允许不得将商事仲裁及相关事项向外界披露,《仲裁法》中并没有对哪些主体属于仲裁参与人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有各个仲裁机构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了规定,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界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能够将案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从而避免当事人、企业声誉遭受不良影响,在今后依旧能够正常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方资助仲裁信息披露包括“当事人向仲裁庭披露与第三方资助者的有关信息”和“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仲裁案件的有关信息”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披露的作用和意义完全不同。

    (1)当事人向仲裁庭披露第三方资助者信息

    当事人向仲裁庭披露第三方资助者信息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减缓仲裁员的利益冲突以及增加仲裁的透明度,保证仲裁的公正进行。第三方资助者属于仲裁的间接参与者,与仲裁裁决结果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当事人与第三方资助者签订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很容易使利益被隐瞒从而损害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在仲裁程序中建立披露第三方资助者的有关信息的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对此情况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我国香港地区在2017年修订了《香港仲裁条例》,使得仲裁领域中的第三方资助得到法律的明文支持和明确规范,其第609章第98U条以及第98V条对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范围作出了规定,受资助方须就已订立资助协议、第三方资助者的姓名和名称、资助协议已完结及完结日期向仲裁机构和其他每一方做出书面披露。第98P条规定了第三方资助仲裁活动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和标准,香港还要求第三方资助者发布的任何宣传材料都必须清晰准确,资助者必须确保被资助方在签署资助协议之前就其条款获得独立的法律咨询等等。2018年12月,中国香港发布了《第三方资助仲裁实务守则》,规定资助者须提醒受资助者披露第三方资助的有关情况。但是当前实务界对于当事人向仲裁庭披露有关第三方资助者具体的信息范围存在着争论,但总体来说,对资助者的姓名和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披露已经基本形成共识。

    (2)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仲裁信息

    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仲裁信息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当事人和第三方资助者之间有资助协议,资助者需要实时掌握有关仲裁案件的信息,同时,当事人(即被资助者)也会被要求披露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代理人信息、仲裁诉求、仲裁庭笔录等等,甚至会涉及到商业实践和交易秘密。当事人与资助者属于利益共同体,资助者需要及时掌握资助案件涉及的所有信息,保证资助方能够对案件有较好的把控、跟踪和服务。从资助方履行资助协议的角度而言,此做法并无不妥。但是,通过第三方资助者,有关仲裁的情况可能会被更多的第三方所知晓,例如:第三方资助者的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的重大业务,对仲裁案件的资助不管是作为公司对外的担保事项还是经营业务内容,均属于股东知情权所覆盖的范围。因此仲裁案件信息必然向股东公开,而股东对于这些信息的保密义务并无法律上的规定。倘若资助方为上市公司,此种威胁会更加明显。[1]这样一来会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并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文件没有对此进行规制,当前第三方资助仲裁正在逐渐进入国内的大众视野,我们需要把视野聚焦到如何平衡商事仲裁保密性原则与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仲裁信息的冲突上来,并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

    ————————————————

    [1] 参见肖芳:《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规制困境与出路——以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及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此前,笔者进行了大量案例检索,发现有当事人认为在第三方资助者参加仲裁的情况下,受资助者向资助者披露案件进展违背了我国《仲裁法》的保密性基本原则,并据此提出了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异议。

    在(2022)苏02执异13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瑞丽公司、景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国银公司与第三方签署了仲裁资助协议,违反了保密性要求,以此作为理由之一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的裁决。申请人认为,贸仲委未遵守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反而纵容国银公司对外界透露仲裁案件情况,破坏了保密性原则要求。

    无锡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保密:(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贸仲委对于保密性主要是对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涉案仲裁案件的审理并未公开进行,程序上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并且仲裁庭对第三方资助者进行了审查并记录于裁决书中,贸仲委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仲裁规则》,也并非所有仲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后果。”

    鉴此,无锡中院驳回了申请人不予执行的申请,但是纵观该案裁定书全文,法院并没有详细论述及回应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案件信息是否构成违反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则的问题。但是,尽管如此,法院直接从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角度,给出了十分明确的答案,即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仲裁案件信息不足以导致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形成多方位、广领域、全过程、良性运行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仲裁是我国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环节。第三方资助仲裁能够提高仲裁解决纠纷的需求,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是,第三方资助仲裁一定程度上会对仲裁保密性造成冲击,在当事人为了获得资助时,会向第三方提供仲裁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此,学界存在着对仲裁保密性至上和保密性缓和两种观点。坚持仲裁保密性至上观点的认为,保密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吸引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予以坚守。而保密性缓和说认为,随着贸易发展以及仲裁案件的迅猛增长,需要对仲裁案件的透明度提出一定的要求,保密原则应当有所例外。[2]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够一刀切地将资助者从仲裁中剥离开,应该将资助者视为仲裁的间接参与者。

    根据前文描述可以看到,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信息披露具有双向性,保密也同样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仲裁程序的天然保密性,另一个则是资助者与受资助者签订资助协议中的保密条款。[3]保密性的双重性要求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冲突不属于不可调和的矛盾,当第三方资助者以间接参与者身份进入到仲裁之中,它们可以在内部形成自洽性的逻辑。综上所述,在仲裁中引入第三方资助并不会使保密性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全失衡,但为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下维持所涉案件当事人和第三方资助者的共同利益,应将保密要求的范围进行扩大:为保护第三方资助者的利益,应允许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者披露仲裁案件信息,同时,为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应将保密义务的主体扩大至第三方资助者,第三方资助者应就其获悉的案件情况进行保密。[4]

    在2018年香港发布的《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中2.8条规定,“第三方资助者须在香港法律及其其他适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为所有涉及有关仲裁及协助主要内容的资料和文件保密,并遵从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规定。”可以看到,在香港涉及到第三方资助仲裁时,将第三方资助者视为仲裁的参与者,有权利知悉仲裁的主要内容资料和文件,并且同当事人一样需要遵守仲裁保密性原则。我们需要这种保密性与信息披露的平衡,否则会对大大损害第三方资助者的投资利益,阻碍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呼吁行业内部建立第三方资助仲裁监管协会,对第三方资助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从我国2017年修订的《仲裁法》以及2021年新出的《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没有看到有关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身影,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商业模式已经在国内逐渐发展起来,我们需要在立法中制定相应的对策,进一步完善仲裁立法,增加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关于利益冲突、披露范围等问题上进行详细的讨论,并设立第三方资助市场准入的门槛以及第三方资助仲裁规范,促进资助市场的良性发展。《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中新增部分也提到我国设立仲裁法中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当前国际商事仲裁或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已经较为常见,反观我国的仲裁市场中,第三方资助仲裁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应该抓住机会,完善其制度并进行正向引导,使国内仲裁的发展能够与国际接轨,增强仲裁市场的竞争力。

    ————————————————

    [2] 范瑞:《第三方资助仲裁若干问题之新探》,载《仲裁研究》2019年第2期。

    [3] 陈婕,刘天姿:《第三方资助仲裁之披露义务规则探析》,载《海关与经贸研究》2021年第2期。

    [4] 参见侯鹏:《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出资及其规制》,载《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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