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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岸研究 | 香港仲裁内地保全措施解读——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直接送达内地保全首案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大背景之下,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在商事主体进行交易带动经济迅速发展之际,随之带来的还有大量的法律纠纷。众所周知,仲裁相比于诉讼具有保密性、高效性、专业性的特点,是许多商事主体所青睐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对于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而言,不同地区依据的法律并不相同,在不同的法域之中其仲裁程序也有所区别,如何促进不同法域间能够通过仲裁程序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且保证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在我国,即使是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纠纷解决,但最终仍需根据法院的执行力才能解决有关裁决的执行问题。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签署了《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保全安排》),该《保全安排》为解决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仲裁,并且在其对方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新思路。《保全安排》作为两地 “求同存异”的产物,在两地谈判过程中相互让步与妥协,使得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将可通过保全程序的相互协助促进终局性裁决的顺利执行,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传统道家中 “将欲取之,必固与之”的思想,《保全安排》的出台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更是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必然要求。[1]这也是中国内地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境外仲裁案件在内地保全进行系统性规定。关于《保全安排》具体规定以及实务中如何适用,接下来在文中会具体介绍。

    ————————————————

    [1] 梅傲、郑宇豪:《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探索——<以仲裁保全安排>为基点》,载《法治论坛》2020年第3期,第187-197页。


    二、《保全安排》解读

    笔者根据《保全安排》的规定,将《保全安排》进行了分类总结,如下:

    (一)保全准备

    -- 申请保全的类型(《保全安排》第一条)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

    -- 申请内地保全前提条件(《保全安排》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1. 仲裁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2. 可选择的主要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HKI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CIETAC”)、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ong Kong Maritime Arbitration Group,简称“HKMAG”)、华南(香港)国际仲裁委(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Zhen Arbitration Comission,简称“SZAC”)、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eBRAM international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Limited,简称“eBRAM”)。

    3. 可选择的仲裁案件阶段:仲裁前、仲裁中均可申请。

    ——————————————

    -- 保全管辖法院及地域选择(《保全安排》第三条第一款)

    1. 可选择的保全地域: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可选择的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保全申请

    -- 申请保全过程(《保全安排》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需要的申请材料:1)保全申请书;2)仲裁协议;3)身份证明材料;4)仲裁申请书;5)证据材料;6)受理机构出具之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7)内地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2.保全申请书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信息、通讯方式等);2)明确具体的请求事项(财产数额、行为保全内容和期限);3)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紧急情况);4)申请保全财产、证据明确信息或具体线索;5)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6)是否在其他法院、机构或常设办事处提出相关申请和申请情况;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申请保全递交方式:1)受理机构直接转递;2)申请人自行提交,内地法院依据香港特区律政司提供的联系方式核实。

    4.申请费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最多不超过5000元。(内地申请财产保全成本低,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

    5.担保材料:担保财产必须位于内地,就内地部分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内地法院申请仲裁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最常见的为财产保全,传统上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标的30%的金额作为担保,近年来逐步开始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为主要的担保方式。

    6.提交材料注意事项: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公证认证、委托公证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需内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

    7.仲裁前保全: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受理机构出具之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需在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根据前述递交方式送达内地法院,否则保全解除。

    (三)保全审查与救济

    法院审查:对仲裁协议形式审查,不判断其效力。

    ——————————————

    实施保全:仲裁中保全一般在提供法院认可担保后5日内裁定,裁定后5日内执行保全措施;仲裁前保全受理后需48小时内裁定,裁定后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

    当事人救济: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或者命令等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能提起上诉,但是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原裁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应用实例介绍及总结

    (一)案例介绍

    注册地为香港的申请人A因与注册地为香港的被申请人B、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于2019年8月20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所有的股权、支付成功费、奖金以及赔偿因非法侵占申请人所拥有股权所产生的损失。该案件已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法受理,仲裁保全是在案件审理时提出的。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此期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持有D公司100%的股权,D公司注册于连云港市,因此,申请人根据《保全安排》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报请,请求冻结D公司100%的股权及其他财产。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依据《保全安排》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提交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且需要中院根据《保全安排》作出裁定,将裁定结果告知中心、申请人及其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对申请人向内地江苏省连云港中院递交申请保全C公司财产的相关材料中,连云港中院回复了审查意见告知书,告知其申请人递交方式存在问题;缺乏保险机构的相关材料,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在补正后,中院下达了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意味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仲裁时,在内地成功进行保全。

    (二)总结

    江苏省高院执行局评价这是全国首起按照《互助安排》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直接送达內地法院的财产保全案件——在《互助安排》生效不到60天的时间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有法必依,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本案的内地律师——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也对此高度评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实施最高法院互助安排,是在缺乏成熟先例可参考的情况下根据个案进行的探索和实践,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创新性和包容性。同时,《互助安排》生效后,内地仲裁机构、内地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之后在香港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路径也更为明确,从而可以有效发挥仲裁灵活高效的优势,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伊始,坚持以创新为发展道路,在法律服务中整合多重资源,致力于促进司法公平,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的优质法律服务,也希望可以借此机会,帮助更多跨境争议解决案件中的当事人高效解决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商业目的。”[2]

    在很多案件中,有力的保全措施不仅可以为裁决的执行提供保障,甚至可以实质性地改变案件双方的谈判地位、迫使被保全的一方在裁决作出之前主动和解争议。[3]本案中A公司与B、C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A公司申请了对B公司的财产保全,并且附上B公司持有内地D公司100%股权的证明材料,根据《保全安排》第三条规定申请了内地财产保全,本案中保全属于仲裁中保全,并且保险公司为A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促使香港仲裁内地保全的顺利进行。仲裁保全程序作为保障仲裁终局性裁决顺利施行的救济措施,同时也作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裁决能够有效执行的前置程序,保全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本案的角度出发,正在进行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如果希望针对住所或财产位于中国内地的对方当事人获得临时救济,则可以利用这一机制向有管辖权的中国内地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对于内地的当事人而言,《保全安排》能够让内地当事人重视交易结构,降低相对方根据《保全安排》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影响企业运营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内地与港澳特区正携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世界其他湾区不同,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这决定了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互涉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区际法律冲突客观存在、区际司法协助亟需深化。发挥仲裁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性、加强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合作、健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保全安排》为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法律机制,并确定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可根据现行法例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临时措施。这将进一步提升香港特区国际仲裁服务的竞争力,并为香港特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巨大支持。

    ————————————————

    [2] 参见https://jszx.court.gov.cn/main/ExecuteNewsletter/252981.jhtml,访问日期2022年5月21日。

    [3] 师虹、林彦华:《内地法院协助香港仲裁进行保全——仲裁临时措施与内地法院保全的比较》,载《中国法律》2020年,第1期第62页。

    四、实务建议

    本文总结了在香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在内地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此种情况下如何促使保全的顺利进行。在处理本案的保全中并没有特别顺利,在过程中遇到有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申请人的递交方式存在问题,一开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中院递交了保全申请及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随后在法院的告知下更换了递交材料的主体。第二个是在申请人递交保险公司的保函时,没有提交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备案材料复印件、机构上一年资产负债表、纳税凭证、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也是在经过法院的告知下补交了以上材料。第三个问题是要协调保全所涉及的机构之间的材料传递,本案中A、B公司的身份证明材料系在香港即内地以外形成,所以对A、B公司的材料以及授权材料在香港进行了公证,并注明用于内地法院对被诉讼方进行诉讼、仲裁保全之用。同时在本案中向中院提交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仲裁通知以及受理回函均为中文译本,经过了国内法院认可的翻译中心的翻译认证。所以在办理香港仲裁内地保全的申请过程中,应当明确需要在香港进行公证的材料,以及收到仲裁庭的通知和回函之后需要当事人及时联系内地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认证文件,统筹协调好各机构之间的工作才能够做到及时保全。

    此后在香港进行仲裁,内地进行保全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应当注意申请材料内容、保全申请书填写内容、递交方式等,避免造成保全申请被法院要求补交材料而不能及时保全的情况。在提交保全申请书时,也要附上财产保全线索,并且对内地以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内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准确的中文译本,同时也要按照内地《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交完整的保全担保材料,在法院受理后及时缴纳相应费用。

    另附香港仲裁内地保全模板,关注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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