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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岸研究 | 深圳颁布最严“禁食令”,仅列九种动物可食用(附反馈意见渠道)

    新冠疫情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呼声日益高涨。2月25日晚,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针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或将成为深圳史上最严禁食令。

     

    一、黑名单:禁止食用动物范围

    《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

    1.保护类野生动物: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征求意见稿》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

    2.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3.宠物: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

    4.供科研实验的动物: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5.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

    此外,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征求意见稿》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

     

    二、白名单:可食用动物范围

    1.九种动物: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采用清单式管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我国就有脊椎动物八千余种、无脊椎动物六万余种,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将显得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能够较好地达到清晰明确、便于理解、操作性强的清单式管理效果。《征求意见稿》认为所列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不会对市民的日常饮食带来大的影响。

     

    三、关于冷链配送和禁止私宰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下列行为: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

    立法考量: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一方面能够在提升生鲜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同时减少野生动物与人类的不适当接触,有效防控疫病传播,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将野生动物通过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酒楼等端上餐桌。

     

    四、关于法律责任

    1.有上位法的,提高处罚幅度。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对珍稀、濒危和“三有”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通作用,针对保护类野生动物提高了食用、生产经营和饲养行为的处罚幅度,并对组织食用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最严厉的处罚。

    2.无上位法的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对上位法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如针对非保护类野生动物的食用或者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饲养、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为相关生产经营提供场所和服务等相关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形成惩戒合力,确保达到良好的惩戒效果。

     

    五、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年3月5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0420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szrdfw@163.com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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